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3.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常性卫生学评价
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4.1 评价目的
预防和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出现的健康危害因素。
4.2 评价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b.《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c.《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d.《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e.《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f.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9673,GB 16153)。
2) 建设单位或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a. 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b. 建设项目概况资料;
c.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及设计说明。
(3)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4.3 评价内容与方法
4.3.1设计评价
4.3.1.1 基本情况分析
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基本情况分析,主要包括:
(1) 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
(2) 建设项目用途、服务人数;
(3) 空调类型、气流形式和系统设计参数;
(4) 冷却塔的类型和位置;
(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种类、用途及安装部位。
4.3.1.2现场调查
在基本情况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主要包括:
(1) 周边环境现状及危害因素监测;
(2) 建筑物现况及自身污染状况。
4.3.1.3 评价
结合基本情况分析和现场调查结果,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1) 温度、相对湿度、噪声、新风量等设计参数;
(2) 机房、风管、冷却塔、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应急关闭回风的装置、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等设备、设施;
(3) 新风、排风、送回风等通风系统;
(4) 空调水系统、运行工况、气流组织、空调管道材质和保温材料等其他相关方面。
4.3.2 竣工验收评价
4.3.2.1现场调查
主要内容包括:
(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
(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置和布局;
(3)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安全性。
4.3.2.2 卫生检测
(1) 抽样
抽样应具有随机性、代表性和可行性。
a.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抽样量原则:
类型相同系统,30套以下的抽样比例为20~30%,30套以上的抽样比例为10~20%。
类型不同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
b. 每套系统抽样量原则:
冷却水:不少于1个冷却塔;
冷凝水:不少于1个冷凝部位;
新风:每个进风管不少于1个部位;
送风口:抽取风口总数的5~10%,且不少于5个;
风管:主风管中(如送风管、回风管、新风管)至少选择3~5个代表性断面。
(2) 检测指标和方法
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执行。
4.4 评价结论和建议
根据评价结果,分别作出评价结论,并针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常性卫生学评价
5.1 评价目的
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状况的现场调查和检测,发现存在的卫生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2 评价依据
(1) 本规范第4.2条(1)和(3);
(2)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5.3 内容与方法
经常性卫生学评价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评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效果评价。
5.3.1 运行期间评价
具体内容见本规范4.3.2。
5.3.2 清洗效果评价
评价指标和检测方法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
5.4 评价结论和建议
根据现场调查和卫生检测的结果,作出评价结论,并针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6 评价报告
卫生学评价结束时应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是卫生学评价工作的总结性文件,应在基本情况分析、现场调查、卫生检测、评价分析的基础上,全面、真实地反映卫生学评价的全部工作,文字要求简洁、准确。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和方法、评价结论和建议。报告格式见附录J。
7 卫生学评价机构
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一般在地(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评价机构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K的规定,并每4年进行一次评估。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地(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省级以上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卫生学评价结果的技术仲裁。
8 本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